公設保留地使用受限制 符合條件可按特別稅率課徵或減免地價稅
文/記者林耀文
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,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,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、各該管政府或鄉、鎮、縣轄市公所取得之土地。已取得或非留供各事業機構、各該管政府或鄉、鎮、縣轄市公所取得者,仍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。
該局進一步說明,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為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累進稅率課徵,考量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被政府徵收或收購前,土地使用上受到限制,經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,則按千分之6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,土地如符合以下要件,可適用更優惠的稅賦減免。
包括一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,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。二、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,課徵田賦(目前停徵)。三、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,免徵地價稅。四、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之道路土地,免徵地價稅。
稅務專家提醒,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,如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或免徵之規定,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(即9月22日,如遇例假日,則順延至次1工作日)前提出申請,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,逾期申請,則自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;如符合課徵田賦規定提出申請,經核准後,自申請日之當年度開始適用。